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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吨包袋制订时一般应掌握原则

更新时间: 2024-05-17

新疆吨包袋制订时一般应掌握原则

  1、商检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及列有包装条件的商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法定检验规定办事,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由双方商定。

  2、如客户要求我方出口商品使用其**或提供的标贴牌号,为防止涉嫌仿冒和侵权,应由买方事先提供“授权生产”等证明。

  3、我方能够按质按量供应出口包装,应尽量采用我方包装,如由客户提供包装,应在合同中注明客户供应包装的到达日期,以防影响备货。同时应注明如发生物料、标贴等延迟到达,对方应负担的损失。

  4、如双方按中性包装条款成交,则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不能有“中国制造”的中英文字样,也不能使用印有中文的纸作衬垫和包装。由于各国对食品、**和纺织品、服装均严格规定要标示原产地,这此商品的包装应按进口国产品标示法规进行标贴。

  5、装运标志的内容和式样通常由买方**,如买方不予**,也可由卖方确定并通知收货人。

  6、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只提出“Seaworthy Packing”,而未提出详细的包装条款,卖方应按照报价单和商品样本目录上所载的包装方式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随意更改。

  7、如买方要求提供额外的特殊包装,费用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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